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八条已废止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所在市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该项投资在不足五年内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用于其他再投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