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七条已废止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按前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