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与经营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应当按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剩余的资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者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