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会计帐簿,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须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