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与经营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国银行或者国家批准的其他银行开户,并办理有关外汇事宜。开发区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国保险机构或者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