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开发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检疫、税务、文教、土地、公安、保险等工作,由所在市的有关部门或者由其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