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六十三条已修改选举程序:(一)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入场;(二)清点到会人数;(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四)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六)分发选票;(七)检查票箱、进行投票选举;(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