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日常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印章交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