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日常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印章交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