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就业证、卡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应许可、批准的事项不予批准,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说明理由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履行应尽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