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价格监督电话或者增加收费项目、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