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