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