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和地方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