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