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药品、兽药、食品等工业产品的要求;

(二)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及其生产、管理技术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