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