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省人民政府对制定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