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的标准,以及产品执行标准未经登记的,企业应停止生产、经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