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对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