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企业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后10日内予以登记,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应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