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五条已修改下列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二)产品标识上标注已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