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持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本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