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家、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用户、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企业制定的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