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已修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