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第四章 技术交易鼓励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从事技术交易的技术供方凭技术合同的登记证明,可以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金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购入新技术的企业,可以从采用新技术而增加利润之日起一年内,从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金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