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Chapter 4 技术交易鼓励措施Article 30Amended从事技术交易的技术供方凭技术合同的登记证明,可以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金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购入新技术的企业,可以从采用新技术而增加利润之日起一年内,从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金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