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第二章 技术交易第十九条已修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