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书面合同文件和相关附件。

当事人应当将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