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