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