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