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