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