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