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犬只饲养者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