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的,由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