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