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继续教育中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员,应当进行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