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废止需要临时利用土地或搭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清场。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