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按批准的总体设计破土动工。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动工的,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迟动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