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