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