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