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