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

(三)教育费附加;

(四)收取学费;

(五)校办产业收入;

(六)社会捐资和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