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一)财政拨款;(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三)教育费附加;(四)收取学费;(五)校办产业收入;(六)社会捐资和贷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