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公益性墓地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骨灰、收取经营性费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