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建立公墓、公益性墓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