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

(二)制作、销售冥币和纸人、纸马(牛)等扎糊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三)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四)超范围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