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行为人和被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