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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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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和病残妇女。对老年、病残妇女,其配偶、子女应当履行扶养、赡养义务。

禁止虐待生女婴的妇女、不育妇女和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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