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人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投诉请求保护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